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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怎麼分配?

財產分割 閱讀(1.17W)

同一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怎麼分配?

同一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怎麼分配?

同一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況下首先是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抵押權,對於輪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債權優先受償,在查封在先的清償之後還有剩餘的則由查封在後的依次受償,分配的順序就是以此類推的。其他債權人在財產處置的時候,是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的。

(一)同一財產多家法院查封如何分配?

法院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措施。

對於同一財產,首先是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

如果沒有抵押權,則對於輪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債權優先受償。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償之後還有剩餘的,則由查封在後的依次受償。照此類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法院輪候查封同一財產,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按查封的順序清償債務。除此之外,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被執行人是個人的,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在財產處置時,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如果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按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哪些?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目前,很多案件都是由於債務人本意存在多個債權人且長期惡意拖欠債務而導致被多個債權人起訴,因此同一財產被多加法院查封,債權人可以就自己的債權發生時間進行舉證,確定債權順序並以此順序進行分配,如果債權人也不清楚的話,就只能按法院查封的順序進行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