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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公安下一步會怎麼偵查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2.96W)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的程式是:
1.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批准逮捕後公安下一步會怎麼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