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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什麼是傳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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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就是公檢法機關通過發出傳票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或者其他人在接到通知後,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

法律中規定什麼是傳喚的程式

公檢法機關傳喚要遵循以下程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傳喚的法定程式此外,傳喚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也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二)偵察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還要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三)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四)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被傳喚人收到傳喚時要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辦案人員要將傳喚的原因告訴被傳喚人。對於沒有違法行為的,講清自己所知道的事實;對於當場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執法人員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