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

著作權 閱讀(1.81W)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