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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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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當共同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各合作作者均有權單獨請求賠償和享有訴權,而不必徵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權利;因此取得的利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其他合作作者。

這裡還存在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部分合作作者放棄權利或只主張部分權利,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該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甲在訴訟中僅請求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明確放棄賠償損失的權利,則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張該權利。

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同理,當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應由全體合作作者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根據約定的份額和過錯程度分擔。

二、著作權登記的受理範圍

著作權登記涉及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影視作品、錄影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著作權登記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由此得知,對於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幾位當事人是可以自己進行協商的。但是,實際中常見的方法在開頭已經給大家介紹過了,單獨保留對自己獨創作品的著作權,或者共同享有整個作品的著作權,這兩種不同的方法也都是有利有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