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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權屬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著作權 閱讀(1.13W)

一、合作作品權屬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合作作品權屬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合作作品權屬協議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之下,所簽署的是合法有效的。對於合作作品的歸屬權界定,一般認為,創作一個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對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對對方的作品進行一定的修改、補充後就認為是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這種情況,不僅不能成為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還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合作作品著作權權屬協議的內容有:合作方的資訊、著作權的申請情況、各方的著作權的權屬分配、產生收益的分配情況、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合作型別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性問題話,可能很多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通常情況下應當是由所有的作者都享有相關的著作權利。但同時也需要考慮到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完全可以將著作權享受來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