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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合同著作權保護期是多久?

著作權 閱讀(1.9W)

一、合作作品合同著作權保護期是多久?

合作作品合同著作權保護期是多久?

合作作品合同著作權保護期是最後一個死亡的著作人之後五十年為期限。

根據著作權法地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權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可根據不同的合作作品的型別而有所區別: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單獨行使,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單獨行使的,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雙重著作權,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又分別對各自相對獨立創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權。

其次,關於合作作品的保護期限,鑑於合作作者的年齡有長幼之別,壽命有長短之分,因而對這類作品創作者的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法作了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規定。也即對於合作作品,應以最後一個去世的作者為基準確定保護期。這一做法,也是國際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國家確定合作作品保護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後一個去世者的有生之年為基準,再加上其死亡後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後保護期從合作作者中的一個作者(即第一個去世的作者)死亡時起算。《伯爾尼公約》規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後的保護期,應從合作作者中最後去世者去世時算起。

二、具體法律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根據這項規定,合作作者對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單獨行使著作權時,不適用合作作品保護期的一般規定,而應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的方法來計算。

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在當代社會存在著很多的合作作品,因為一些文學作品或者是其他型別的作品,需要多人來進行完成一個人無法達到較高的文藝境界,而合作作品的話,它是分為有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的。對自己的那個部分是可以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