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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與彙編作品的性質是否相同

著作權 閱讀(2.66W)

一、合作作品與彙編作品的性質是否相同?

合作作品與彙編作品的性質是否相同

合作作品與彙編作品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合作作品的關鍵是作者都參與創作,而彙編作品的作者並沒有參與創作,只是把作品彙集在一起,而且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不得對作品進行修改。

合作作品的作者對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但是彙編作品的作者對彙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1)彙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合意,作者有共同創作的願望。

(2)彙編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區分的,者的成果有時是可分的,有時是不可區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

(3)彙編作品以編輯人的名義發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

二、合作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屬於合作雙方的,我國立法中規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中被稱為“共同作品”或“整體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創作的、統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認為這才是合作作品。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構思和確定編寫提綱、分工寫作、統一定稿,由於思想觀點相互滲透,以致雖有寫作分工,也無法確定哪一部分屬於誰的創作,所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歸屬於合作雙方,但也可以進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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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作品的要素

前面已經說過,合作作品有“二要素說”和“三要素說”,無論採納哪一種說法,合作作品都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含義為: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創作行為全部結束時才會產生,而不會在此期間內陸續地或分別地產生;

(2)合作作品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合作作者創作的每一部分對於作品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

要知道,在合作作品中,合作創作完成的這些人對這件作品的使用權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有什麼問題的話,幾位合作者還可以共同協商著進行修改,但反觀彙編作品,彙編人基本上是原封不動的把作品彙集進去就行了,不經當事人的同意是不能隨便修改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