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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在先權利著作權

著作權 閱讀(1.65W)
商標法在先權利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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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著作權 在先權利 商標異議申請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在先權利,是商標法的術語,是指:在註冊商標申請人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在先權利,按照字面意思,在先權利就是處於在先狀態的權利。這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然而商標法並非一概保護所有的在先權利,而是暗含著“市場價值”的要求。即只有具備一定的知名度、有“被搶注價值”的在先權利才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如籃球運動員易建聯的姓名“易建聯Yi Jian Lian”就曾被註冊為商標,易建聯對此提出爭議,認為該商標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權。法院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也支援了該項請求,認為易建聯作為籃球運動員在“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有關商品與易建聯有一定的聯絡,從而損害了易建聯基於其知名度可能產生的相關利益。可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權是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除此之外,在先權利還包括在先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及在先的其他民事權利,如肖像權,甚至一些在先新型權利,如域名等,都可以稱之為在先權利。然而,籃球運動員易建聯能夠以在先權利受損為由提起爭議並獲勝,並不代表其他叫做“易建聯”的人或者姓名被註冊為商標的其他人能夠以此為由阻止商標註冊或請求商標撤銷,因為普通公眾雖然可以是在先權利的主體,但卻欠缺“知名度”這一必備要素。

在先權利的保護範圍也並不僅限於已經明確得到保護的“權利”,還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在“邦德007 BOND”商標異議複審案件中,法院認為作為在先知名的007系列電影中的人物角色名稱,“邦德”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從而撤銷了商評委准予該商標註冊的裁定。“邦德”作為電影角色名稱,並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不是著作權的客體,但這並不妨礙其作為在先權利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因為歸根結底,商標法的在先權利制度,保護的是在先權利物件所蘊含的商譽、影響力或者號召力,避免商標申請人利用這種信譽迅速推銷商品或服務,防止搭便車的行為。

搶注“馳名在先權利”雖然可以譁眾取寵、奪人眼球,但絕不是企業發展的長遠之道。因為商標不僅僅是一個符號,它始終與商品、商家、商譽緊密相連。離開了它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無價值可言。與其投機取巧、坐享其成搭“名牌”“名人”的便車,不如腳踏實地,打造屬於自己的“金字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