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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 如何維權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75W)

一、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如何維權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如何維權

構成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普遍行為有: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複製、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複製成光碟,獲取利潤;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檔案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許可權範圍使用共享軟體,試用期滿不進行註冊而繼續使用。

維權方式: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

二、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管轄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執行地域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案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被訴訟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三、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

1、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報道時事新聞,在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網際網路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