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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抗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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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抗辯問題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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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抗辯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發表的作品公之於眾,侵犯其發表權的行為;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發表權、改編權或獲酬權;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酬權;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8.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即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9.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侵犯了他人的專有出版權;10.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影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權;11.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即盜版行為;12.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13.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這些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對於侵犯網路著作權,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網路作品問題。二、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條件網路運營商將版權人的作品上載到網路上,給版權人是否造成損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條件。三、須有主觀的過錯責任。網路作品侵權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由於網路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靈活性、易變動性,發現侵權事實的著作權人,實難證明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即使已明知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被聰明的侵權人運用現代網路技術加上種種規避法律責任的措施。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則網路經營者和廣大網路使用者將可能動輒得咎,其結果將影響網路產業的發展和網際網路應有之效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