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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怎麼進行認定

著作權 閱讀(1.92W)

從我國的發展趨勢上,顯而易見的著作侵權行為可能會減少,而處於模糊地帶的侵害著作權案列將會增多。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只是對侵權行為進行了列舉,而沒有給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提供侵權認定的明確標準。因此學會著作權侵權認定就顯得至為重要。本文將根據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權法的基本規定,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詳細的分析。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

著作權侵權怎麼進行認定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的範疇。我國著作權法吸取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行為規定的特點,並借鑑其他國家的立法通例認為認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於物權侵權行為,又有別於其他型別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特點:

1、侵權物件的特點: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作為與現代社會文化、科學事業的發展休慼相關的法律,著作權法率先將對債權的侵犯規定為侵權行為,保證了債權當事人即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出版者權利的順利實現。

2、侵權行為主體的特點:在一定民事侵權行為中,由一人單獨實施的單獨侵權行為,是最常見、最普通的侵權行為。除此以外,還有一種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由於共同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除了上述兩種形式以外,還存在著第三種形態,即由數個行為人分別對同一權利人進行的侵害。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原則

1、過錯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及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過錯是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一項原則。

2、損害原則: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該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無損害後果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由於侵權行為總是與損害後果相聯絡,因此一些學者將侵權行為稱為侵權損害。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在民事權利保護領域已得到比較廣泛的運用。對此,有學者認為,它可以補救具體民法法規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直接根據公平觀念作出裁斷,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分派。

三、侵權認定程式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我國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型別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a、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b、具備獨創性;c、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侵權認定可進入下一程式。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可借鑑上文提到的“三步分析法”,即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不包括“思想”及已處於公有領域中的“思想的表達”)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四、對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

共同侵權行為是一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它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佔有一定的比重。這裡,將主要分析兩類特定主體之間的共同侵權的認定問題。

第一類,作者與出版社的共同侵權。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與出版社的出版行為共同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在認定這類共同侵權時,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果作者與出版者的圖書出版合同包含了權利擔保條款,圖書的出版對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權利造成了損害,那麼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賀某編譯的《玩具與科學》一書,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甲方(指作者)擁有本著作的著作權,並保證本著作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若因侵犯他人權利造成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有一種意見認為,該條款是關於“共同侵權人之間分擔侵權責任的約定”。

第二類,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我國,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兩種型別。前者是一種兩個以上作者的創作融為一體,各作者的創作成果無法分離的作品。如果這類作品屬侵權作品,則其合作作者構成共同侵權。後者是指各創作者的創作成果可以獨立存在,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份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當這類作品被控侵權時,就應具體分析。如果是合作作品整體侵權(如作品名稱侵權),則各合作作者構成共同侵權;如果屬於作品中各可分部分侵權,那麼,根據侵權法原理,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行為而不對他人的行為負責,故此,各作者只對自己創作的部分負侵權責任。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案件的處理沒有劃清這些關係。例如,前面提到的汪某、賀某編譯的《玩具與科學》一書,是由兩部分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汪某翻譯的外國作品,另一部分是賀某選編的國內作品,很顯然,這是一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雖然“最後二人合署‘編譯’出版”,但這沒有改變可分割使用的性質。該書由賀某選編的國內作品部分在《鼻尖會閃光的米老鼠》一章用了李某的《米老鼠遊戲機》原文約三千字,而且未標明該章選自李某的作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行為構成了侵權。賀某應獨自承擔侵權後果。而認為“汪、賀作為合作作者,既共同享有該書著作權,也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認定對於法律基礎弱的群體而言較為複雜,在認定的過程中我們必須瞭解著作權侵權的特點和原則。然後通過對原告作品的分析以及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進行認定,同時也不忘記特殊情況的存在。如果在著作權侵權問題存在疑惑,建議您及時詢問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