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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商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情形有哪些?

著作權 閱讀(2.54W)

一、網路服務商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情形有哪些?

網路服務商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情形有哪些?

網路服務商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情形有:一是擅自通過網路行使了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專有權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為違法。間接侵權主要發生在中間商身上。比如,提供連結方便廣大網民下載某一受網路著作權保護的資源,網民下載了就是直接侵權,提供網路連結的就是間接侵權。網路著作權的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網路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特定行為,但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提供實質性幫助,以及特定情況下“直接侵權”的準備或擴大其侵權後果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連結提供者構成間接侵權須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存在軟體使用者的直接侵權行為;2、軟體供應商對於使用者的直接侵權行為起到了教唆、引誘或實質性幫助作用;3、軟體提供商存在主觀過錯,即明知或應知。這實際上等同於同侵權行為,下載連結的人與提供連線的中間商形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侵權行為從未有過明確的法律定義,學理上的解釋也存在諸多爭議。《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只對有關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概括式規定,這就給司法實踐中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相當的彈性。

著作權作為一項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絕對權,著作權人是權利主體,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專有權的義務,違反了此種不作為義務,便構成了對著作權人權益的侵害。因此,對於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我們可以簡單地定義為“未經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許可,通過網路行使權利人專有使用權的不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擅自通過網路行使了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專有權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為違法。如果行為人擅自行使了權利人的某項權利,但此種使用行為是法律所准許的,如合理使用行為或法定許可行為,那麼其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的主體是完全不同的,在網路服務商著作權侵權訴訟案件中,間接侵權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主要是因為網路上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做的不夠好,又因為網路的開放性,在分享著作的過程中,如果被他人轉發或者轉播的,再被第三人所傳閱,就構成了間接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