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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損失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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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損失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著作權損失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二、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標準應該怎麼確定?

第一,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1、這是最為簡單直接的方式。由於著作權人擁有的著作權會為自己帶來一定的利益,例如出版,改編等等,這些利益會因為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權而受到損失。

2、這個時候自己受到的損失完完全全是由他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擔這個損失,而應當由他人承擔,表現在法律上就是他人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損害賠償。只要自己拿出證據來證明在他人的侵權過程當中給自己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就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

第二,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第三,按照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如果在以上的各個情況之下,都沒有辦法計算出具體數額的話,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判處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著作權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由此可見,關於著作權損失的認定標準參考因素是比較多的,比如說也能夠參考國家稿酬標準確定造成的財產損失。不同作品的著作權產生的市場價值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對於造成的損失,在確定具體損失標準的時候,參考依據也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