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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名稱侵犯著作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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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名稱侵犯著作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名稱侵犯著作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當事人提出權利主張的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權性的部分。

第二、該作品完成日期早於商標註冊日期。

第三,主張權利人為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第四,在後商標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第五,商標註冊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第六,商標註冊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二、註冊商標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檔案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其中“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商號權(字號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及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

關於商標和著作權相沖突的這種狀況,是必須要結合詳細的案例才有準確的分析的,總而言之,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是不能侵犯他發先有的合法權益的,就包括他人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