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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是版權的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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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是版權的什麼權利

署名權是版權的什麼權利

署名權是一項重要的著作權,它與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共同構成了著作權中的著作人身權。在伯爾尼公約中,署名權被表述為表明作者身份權(therightofclaimauthorship)。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內容:

1、署名權的權利性質其一,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種方式署名。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為了表明作者身份,使自己獲得應有的尊重;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即匿名發表文章,也是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放棄權利也是一種權利行使的方式。至於以何種方式署名,也是由作者決定的,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筆名、藝名、別名、假名。

2、作者有權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這一法律規定也就賦予了作者署名權又一項權利內容即禁止他人未經允許搭便車而謀取名利的行為。那麼這種經作者允許的掛名行為,並沒有被《著作權法》明文禁止,但也並不說明這種行為是《著作權法》所提倡的。

3、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為是一種著作權侵權行為。據此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雖然作者也可依據《民法典》有關姓名權的規定,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但是既然《著作權法》對該行為作了規定,我們也可以認為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的行為也是署名權的內容之一。通常,作者身份要經過署名權的行使來體現甚至確認,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與作品間的重要紐帶。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權,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權不同於姓名權,姓名權是一種人格權,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人人都有姓名權但並不是人人都有署名權。

綜上所述,署名權的權利性質是著作權的一項權利。侵害著作權的應當對受害者賠禮道歉,對於損害公共利益的會對複製品進行沒收銷燬,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應的罰金,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