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專利>

對於專利署名權有什麼用?

專利 閱讀(2.47W)

一、對於專利署名權有什麼用?

對於專利署名權有什麼用?

(一)署名權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通過行使署名權,可以讓社會了解誰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這體現了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對於職務發明創造,雖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並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本法仍然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檔案中署名的權利,以表明其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實質性貢獻,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的成果予以肯定,這可以激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執行《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時,確定給予獎勵和給付報酬的物件的依據。

署名權是一種精神權利,屬於人身權的一種,同其他權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徵:

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是指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讓與性,即署名權是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的,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變化無關,即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了,受讓人也不享有署名權。另一方面,署名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二)署名權是法律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在專利檔案中署名,而認為其不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新專利法解釋: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檔案中的署名權、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本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檔案中署名的權利。

專利署名權是專屬於專利的發明人所有的,但是專利的申請方確可能並不是專利的發明者,所以為了能夠對專利發明人予以尊重和肯定,為了讓社會知道專利的發明者不是專利申請方,所以有了這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