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署名權與姓名權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 閱讀(1.74W)
署名權與姓名權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複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複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複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署名權的各種具體運用的總和,構成署名權的內容。明確署名權的內容,可以更清晰的認識署名權,以有利於署名權的保護。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