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衝突。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著作權是自然產生,不進行登記也產生了。只不過,登記之後能夠確定發表的日期,如果日後有其他侵權事件,可以作為判定的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