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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適用的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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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適用的範圍包括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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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主要包括:(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


    罰款。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