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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專利權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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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專利權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放棄專利權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放棄專利權的時間是獲得專利權之後,專利權保護期間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宣告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二、專利權侵權糾紛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當事人獲得專利權以後,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在三年內都不使用專利權,政府部門是可以強制使用該專利權的。正常情況下,專利權具有獨佔性,誰也沒有權利強迫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