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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專利律師解答 閱讀(8.07K)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的規定如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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