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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許可的程式有哪些 | 強制許可的事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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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會不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允許某些單位或個人使用某專利權人的專利的一種行為。那麼,什麼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強制許可?申請強制許可的程式有哪些?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為您做具體的介紹。

申請強制許可的程式有哪些,強制許可的事由是什麼

一、申請強制許可的程式

專利權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申請強制許可,需要遵守專利法規定的下述程式。

1.申 請人必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請求,申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一份《強制許可請求書》,在請求書中要附具本法所規定的證明檔案和申請人具備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條件的說明材料。還應當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四的規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2.專利局對申請人請求進行審查。專利局收到申請人的請求書和有關證明後,應當審查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是否屬實,並且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在指定的時間內陳述自己的意見。

3.專利局作出相應的決定。專利局在聽取了申請和專利權人雙方的意見後,對於專利權人不實施或者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正當理由,應當作出不準申請人強制實施的決定;反之,專利局應當作出允許申請人強制實施此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決定。

4.對“強制許可的決定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無權允許他人實施。這就是說,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所有仍歸專利權人所有,該專利權人自己仍有實施其專利,並且也有權許可其他人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許可的決定或者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強制許可的事由

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專利法》規定了三種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檔案各一式兩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

二是國家作出緊急狀態等非常情勢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三是促進新發明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0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醫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該條規定了強制許可的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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