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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哪些情況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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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利是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申請、審批才可以獲得的,不管是哪一項發明或者是一個專案都需要經過發明者或者專案負責人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物力才能研發成功。研發成功後也需要大量的時間、財力才能實施該項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也就是任何人不能在沒有經過專利人的同意就隨意實施這項專利。

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哪些情況可以使用

強制許可對於專利權人來說,是屬於一種權利限制,因為強制這兩個字表明這項專利授權給他人使用不是權利人自願的。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一項規定,不經過專利權人同意,就直接讓其他單位或者其個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一種方式。

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可以運用在以下幾種情況中:

1、專利權人如若有胡亂或過度的使用專利權的行為,政府可以將該專利權強制性的給除了權利人以外第三人使用。胡亂或過度的使用專利權的行為就可以算作是未實施或者沒有充分實施專利而造成壟斷。

2、專利權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未實施或者沒有充分實施專利,如若第三人滿足實施該項專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強制許可。

由於強制許可不屬於專利權人自願授權的範圍,所以:

(一)專利人所研發的該項專利,經過長時間的申請、審批才可以獲得,申請時間達到四年和國家授予專利權且有三年的時間,沒有充分的理由而從未實施該項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按法律被認定是壟斷行為,是怕該項權利對其他競爭者產生不好的影響。

在國家處於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或者是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和目的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實施該項專利的強制許可。這種許可是為了實現社會利益的理想平衡,激勵發明者的創造力。

在我國,國家的安全、人名的集體健康、相關行業的發展需要等都被視為公共利益,我國專利法中並未對緊急狀態、非常情況、公共利益做出明確規定,因為我國的創新力尚未達到已開發國家的水平,所以相對寬鬆的規定對於實施某項專利較方便,也利於我國更好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