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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共有的利益分配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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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共有的利益分配怎麼進行?

專利權共有的利益分配怎麼進行?

專利權共有的利益分配應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專利法》中的4種共有關係,按以下條目約定進行分配:

1、共有人對共有關係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即約定優先。

2、共有人沒有約定時,共有人之一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技術。

3、共有人沒有約定時,共有人之一可以與他人簽訂普通實施許合同。

4、共有人之一許可他人實施而取得的許可費,或者是收益,“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顯然這樣規定亦是合理的。

專利權共有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多主體性,即專利權的主體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個人或單位與個人組成;

2.客體單一性,即共有的專利權是同一發明創造,而且這一標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3.權利處分上的協同性,即在處分該專利權時一般需要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二、專利權公有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依合同的約定產生的共有

《專利法》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2.協商共有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兩個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同一天申請專利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人問題。協商的結果往往可能是雙方成為共同申請人,當專利獲得批准時,雙方就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因實際合作研究行為形成的共有

當事人之間在共同研究一項發明創造過程中沒有協議,在完成發明後,對於這種雖無合同關係但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共同發明關係而產生的發明創造,在確認其權利歸屬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據當事人之間合作行為產生髮明創造的事實確認專利權共有。

如果專利權人以外的行為人擅自實施他人專有的專利進行營業活動的,專利權人有權直接提起訴訟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行為人應當賠償專利權人相應的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應當以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是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所得的財產數額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