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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專利權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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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專利權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侵害專利權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侵害專利權一般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罪,未規定侵犯專利權罪。假冒他人專利和侵犯專利權是兩種不同的行為。

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當然,假冒別人的專利權實際也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所以,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是得根據侵害專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造成的影響來判定的。而且在專利權侵權案件當中,認定對方是否構成侵權可能也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發現類似狀況要先向專利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