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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按份共有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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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按份共有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按份共有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按份共有的規定是按照份額共同擁有,實際上這樣的一種按份共有的話,它是可以依照當事人的自主的意願來進行一個相關份額的轉讓的,而發生這樣的一種情況,通常都是由於雙方當事人所共同擁有這樣的一種財產分割的權利。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知識財產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例如,甲、乙事先約定了專利權的共有份額,在獲 得授權後,甲、乙之間的共有關係為按份共有關係。在智慧財產權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額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其份額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個共有人對知 識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礎是份額,份額不同,權利和義務不同。 但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侷限在自己的份額上,而是涵蓋知識財產的全部。

二、智慧財產權按份共有人權利行使

原 則上,智慧財產權共有人行使權利,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權益的基礎上,可以單方決定行使,如自行實施智慧財產權,但須承擔告知其他共有人的義務;對於關係重大的 權利行使則需要共同協商決定。無論是按份共有人還是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智慧財產權均涵蓋知識財產的全部,而不是特定份額。因此,不能將按份共有人的權利行使 僅限定在知識財產的某些份額之上。日本學界認為,商標權共有人不是按其 所持份額使用商標,原則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使用商標,共有人雖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該所持份只與註冊費繳納、商標權轉讓或許可費分配有關, 與商標的使用無關。商標權在取得和轉讓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按份共有人並不能按照份額行使權利,因為所有權利人只擁有一個權利,除了轉讓份額外,權利是不能按照份額來行使的。各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財產的權利時,特別是處分共有財產時,全體共有人應採取協商方式,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意志。

但在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例如就智慧財產權轉讓和設定定限智慧財產權等重大事項而言,應該按照份額表決,即以份額為票數,表決結果以所佔份額的多少認定,份額多的表決為全體權利人的表決;行使轉讓權和設定定限智慧財產權等重大事項之外的事項,在不妨礙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單獨行使,如普通許可。無論是何種方式行使智慧財產權,行使後所獲得的利益,均應按照約定或者份額進行分配。我國《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 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另外,筆者贊同確立權利行使代表人制度,以便節省權利行使的成本,促進權利的實施。

在當代社會,可能我們所瞭解到的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一些利益的話,都是有一個人所共同擁有的,但是如果是合作完成的話,這樣的一種作品就是雙方共同所擁有一些財產利益的行使的時候,也必須要尊重他人的一些意願,當然也存在著按份共有是可以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