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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判決書有什麼內容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66K)

非法經營罪判決書有什麼內容

對於菸草、食鹽以及電信業務等等,必須要有國家給予的資質後,才能開始經營,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而一般對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都是以最後的判決書為準的。接下來,本站小編提供非法經營罪判決書一份,幫助你瞭解其中的內容。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49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X,男,36歲(1970年4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國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通州區新華南路16號院2號樓XXXX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06年4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1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6)第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犯非法經營罪,於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年7月31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初至2006年4月7日,被告人陳X在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購進菸草製品並予以銷售。2006年4月7日9時許,陳X華(男,37歲,另行處理)在陳X的指使下駕駛“解放”牌小型汽車(車牌號:京GJP539)在通州區梨園鎮大稿村南側公路旁,從孟X(男,另行處理)處接收菸草製品時,被當場抓獲,並當場起獲“紅河”牌捲菸750條,蓋白“紅塔山”牌捲菸100條(總價值人民幣36500元)。後在通州區梨園鎮小稿村陳X的倉庫內,又查獲蓋醇香紅“國賓”牌、蓋“紅梅”牌、軟“威龍”牌等18種捲菸共計1082條(價值人民幣55000餘元)及假冒偽劣軟濃味“中南海”牌捲菸250條,被告人陳X後被查獲(涉案菸草製品已被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證人張X平、陳X華、王X祥的證言,物證照片,北京市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報告,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查獲經過、工作說明、先行登記儲存通知書、查獲捲菸價格清單、營業執照影印件、行駛證影印件、身份戶籍情況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X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陳X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陳X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X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涉案菸草製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上文中是一份非法經營菸草的刑事判決書,根據法律的規定非法經營的物品種類不同,而具體量刑處罰的標準也是不太一樣的。但如果同時符合緩刑條件的話,也是有可能宣告緩刑的。不過本站小編建議在被控刑事犯罪的時候最好還是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辯護,這樣對你的利益來講也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