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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認定及抗辯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26W)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的智力成果享用的權利,但是因為保護意識不強生活中經常被侵權。侵權後維護需要抗辯。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侵權以及抗辯需要注意什麼呢?今天本站整理了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認定及抗辯的資料,供大家閱讀了解。

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認定及抗辯

一、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認定

(一)被侵權的智慧財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

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智慧財產權必須是在我國申請的,並且已經獲得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核實與批准。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時間必須不能過期,也不能是正在進行申請的而尚未批覆的,或者已經被智慧財產權局的複審委員會所宣佈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備,則不能進行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訴訟。

(二)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

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須對侵權方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並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實上,我國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已對這一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並指出了侵權行為的種類及不能算作是侵權行為的事件。

(三)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而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

根據規定,如果以營利性為目的使用一項智慧財產權,在使用方必須獲取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則構成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因此,營利性為目的也是智慧財產權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之一。

(四)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所致。

這一要件認為,無論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是有意性還是自身失誤所致,都應對智慧財產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如果侵權方能夠證明這一行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等侵權的民事責任。

三、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抗辯策略

(一)相關部門應明確知道自身是否具備充足的資質來作為維護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方,因此法制部門需對原告的主體資質進行技術認證,若發現不符合主體資質之處,則應取消訴訟行為。

(二)明確所要訴訟的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期。一般而言,智慧財產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根據《專利法》的保護期在10年到20年之間,並且是從專利的申請之日開始計算。

(三)明確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時間效力。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認定智慧財產權提起訴訟的時間有效期為兩年,並且這一時間應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進行計算。如果超出兩年的訴訟時效,則法院將不再受理這一侵權事件,而原告也將喪失起訴的權利。

(四)明確智慧財產權法所適用的範圍,而這又主要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申請書來加以體現。一般情況下,雙方都需提交智慧財產權保護申請書,相關部門有必要對雙方所提交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有效核定與對比,從而明確雙方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具備相同或相似性。與此同時,也要及時瞭解雙方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是否含有限制性條款,從而明確界定雙方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範圍,並最終對保護申請書中的一系列內容進行界定,確定是否構成智慧財產權的侵權。

(五)運用公知技術進行抗辯。所謂公知技術,是指在專利申請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有過發表或者運用其他方式使公眾對此有一定的認識。

(六)充分運用各種權利進行抗辯。我國《專利法》有明確規定,認為一些單位雖然並非專利的所有者,但是由於獲得了一定的許可權,並採用這種知識製造了相關的產品,最終盈利,則並不能算作是侵權行為,專利所有者也無權對此進行申訴。

(七)運用合法渠道取得來進行抗辯。我國《專利法》對此也有著十分清晰的解釋,也即如果被告方在不知曉具體事項的情況下,應該被認定為是善意的第三方,並非真正意義上的侵犯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合法性實質上是指被告方所有的製造。銷售、服務環節都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並可以證明所取得的財產來源渠道合法,則就並不能算作為侵權。另外,被告方也可運用臨時過境、科研目的及強制許可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力,進行抗辯。

因為在智慧財產權的侵權以及抗辯上面,各個專家對此的認識存在著差異。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