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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2.32W)
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國家大力的發展智慧財產權法規,通過法律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打擊違法行為,保證智慧財產權市場平穩執行,也能激發人們創造、發明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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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一般認為包括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祕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等智力成果權的侵害行為。智慧財產權法相對於民法來講,屬於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規定了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或條件,智慧財產權法則更加具體規定了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我們不但要依據民商法、侵權行為法從總體上把握侵權行為的表現形態和認定標準,還要依照各部智慧財產權法具體地掌握對每一類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認定的規格和要點,才能完成在審判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法律適用的任務。

通過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各類智慧財產權法的研究,我們會發現立法者在這些法律中一般都明確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行為種類和具體表現形式。雖然在這些條款規定中也有所謂彈性規定,但總體來說,智慧財產權法都對侵權行為進行了列舉式的描述,都對侵權行為作了種種規範性的規定,這也就構成了認定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法定標準。因此,我們研究侵權行為的認定,必須首先研究和討論認定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法定標準。

在現行智慧財產權法中,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規定有四種表述方式:

一種是明確規定在相應法律的法律責任一章中,在同一條規定了民事等法律責任後,再一一列舉應受民事責任追究的侵權行為,如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二種規定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一章中,專條規定侵權行為,另專條規定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商標法;

第三種是在法律的總則部分專條規定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而在權利保護一章專條列舉規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並在該章中規定了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如專利法;

第四種為專章規定侵權或違法行為,並另外專章規定應追究的法律責任,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概括起來說,智慧財產權法一般都規定了相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內容,列舉規定了侵權行為及除外情況和限制條件,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一般為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因而,我們在認定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時,就要注意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的認定侵權事實的所有法律事實,即侵權所必備的法律事實系統。避免任何片面主觀地看問題。這對於審判案件的法官來說,尤其重要。

一般說來,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他的利益而採取的、並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行為尺度,即法律允許能做行為的尺度。它通常由積極行為的權利、請求權(消極行為權利)和要求國家保護的權利構成。這三部分權利結構既能獨立存在,又密不可分,處於不可分割的統一體中。應當說,法律首先肯定的是當事人的積極行為的權利,它處於權利結構的中心;同時它的實現又有賴於義務人的履行義務和義務不履行時的國家保護。在智慧財產權法領域中,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相應智慧財產權的上述權利表現形式尤為明顯。

智慧財產權法在賦予當事人權利時,一般都明確規定了權利人的積極權利以及此種權利各項權能的範圍。同時由於智慧財產權的無形財產性,在其各項權能的中心,法律都賦予每一權利一個明確的保護範圍。該保護範圍以其技術性、專業性明顯區別於各項權能的範圍。如發明專利權保護的是一項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技術方案;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都載明瞭確切的法律保護的技術方案的範圍。又如一項註冊商標權,商標法保護的是權利人申請商標註冊的符合商標條件的圖形或文字,或者它們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