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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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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特徵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特徵是什麼?

1)侵權客體的特殊性。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是作品,是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且基於廣義著作權的含義,著作權侵權的作品既包括原始作品,也包括各類演繹作品。

2)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往往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以盈利為目的而剽竊、篡改、仿製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並不是基於個人學習、教學、研究或欣賞的需要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3)侵權行為的特定性,對著作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複製、發行、演繹、表演、展覽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關的作品。

4)侵權內容的廣泛性。著作權侵權內容廣泛,不僅涉及對著作人身權的侵害,也包括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在某些情況下還涉及到鄰接權利益的損害。

5)侵害方式的多樣性,包括直接侵權、間接侵權、違約侵權、侵犯鄰接權等多種形式,但都可引起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損害。

6)受害主體的連鎖性。由於廣義著作權主體包括原始著作權人、繼受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一個著作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可能涉及到原始著作權人、繼受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具有多個、連鎖效應。如未經小說作者和依據小說而製作的電視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將該電視劇翻譯成外文公開出版發行,該侵權行為的受害主體既包括小說的作者,也包括電視作品的製作者。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呢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執行介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1)原告軟體的程式和文件;

(2)被告軟體的的程式和文件;

(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式和文件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機構做司法鑑定,鑑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式和文件,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

著作權侵權行為一旦構成的話,那麼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是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比如說需要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相關的責任。除此之外,在行政這個方面的話,也會採取一定的行政罰款,甚至是對於相關的負責人進行一定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