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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損失如何確定?

商業祕密 閱讀(1.49W)

侵犯商業祕密罪是我國經濟犯罪的一種,我國刑法對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作了相應的規定。那麼,哪些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呢?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損失如何確定呢?詳情請閱讀下文了解。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損失如何確定?

簡述侵犯商業祕密罪

侵犯商業祕密罪(刑法第219條),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祕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祕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損失的計算問題

中國刑法規定“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重大損失”、什麼是“重大損失”便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造成重大損失”是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必備要件。在刑事訴訟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就侵犯商業祕密而言,刑法未對“重大損失”的含義明確界定和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祕密的“重大損失”的計算大致有以下幾種:

⑴以商業祕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商業祕密一旦被洩露,權利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在刑事審判中普遍認為這種損失應當指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和權利人必然失去的現實利益。而且侵犯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能僅僅以數額為標準,應當在重點考慮研製開發成本、利用週期、成熟程度、市場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競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的下降等

⑵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

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他人洩露為前提。對於將商業祕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出賣收入加上買受人使用後的獲利額為損失額;使用商業祕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獲得的利潤為損失額。在計算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時,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為獲利額,也不能以已生產的產品總價款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較為妥當。

⑶以不低於商業祕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作為損失。

這是一種以正常許可使用的費用推定損失額的計演算法,但並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取得了該商業祕密的合法使用權。同時值得一提的是,這也不是簡單地將商業祕密的自身價值等同於損失。商業祕密是無形財產,其與有形財產有重大區別。侵權人使用商業祕密的同時,並沒有排斥合法權利人的使用。況且,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人實施盜竊等不法行為取得商業祕密後,不久就被發現、制止,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遠遠小於商業祕密自身的價值。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損失關係到犯罪當事人的定罪量刑問題,所以商業祕密的損失計算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