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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交的後果法定代表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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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交會承擔以下後果:

欠稅不交的後果法定代表人如何處理?

1、實施欠稅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2、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收繳並停供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5、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等等。

稅務部門可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根據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相應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部門處理的,稅務部門可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納稅信用會降級,違法資訊向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推送,違法當事人將受到海關、金融、市場監管等多部門的聯合懲戒,包括限制信用貸款、禁止註冊新公司、列入重點監督物件等。

不少企業認為欠稅是一件小事,打著資金困難的旗號對應繳稅款能拖就拖,甚至拒不執行,然而在稽查案件中,企業欠稅不僅要面臨高額的滯納金甚至加罰,還會受到稅務部門的限制。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越來越嚴厲的規制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稅務部門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部門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企業列入公佈範圍,企業將難以通過“一走了之”的方式逃避履行稅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