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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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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撤銷之前的註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

應該如何認定商標侵權

商標專用權是通過註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後,就應當在法律範圍內予以保護,即使是認為註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

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在撤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溯及力。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如果原註冊商標所有人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續展申請被駁回的,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註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準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

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一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音、含義等方面與註冊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商標外觀。

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註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註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後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

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

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 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係,誤認為標註“藍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產品。

(三)正確判斷類似商品

確定判斷同一或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對兩種商品進行比對的關鍵。

國家商標局雖然編髮了《類似商品區分表》,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很難解決實踐中是否類似的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分表》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並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只能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根據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物件、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且這種類似是否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等方面來進行判斷,是實務中唯一可行的選擇。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並非不同類、不同組就等於不相類似,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名為“某某礦泉冰”的飲料和礦泉水屬於第32類商品,而冰磚、冰棍等屬於第30類商品,兩者不屬同一類別。但因原料、用途、銷售途徑、消費群體等基本相同,生產工藝近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而且類似商品的標準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一些原先不相類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藝、新形式的出現,以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的變化而成為類似商品。

在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物件、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為“類似商品”。

判斷是否屬“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係,並考慮商品和商標之間的關係。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並且具有共同的消費物件、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認定為類似。

(四)不以商品質量的優劣作為判定

《商標法》的主要內容在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商品質量優劣不會影響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使其商品質量優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也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至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低劣甚至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商標法》的其他條款處理,與商標侵權認定沒有直接的關聯。

(五)商標註冊人的違法使用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註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如果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註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儘管商標註冊人的違法使用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但有可能影響其權利的行使,甚至使其喪失賠償請求權。

(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

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並不一定就構成商標侵權。這要視其使用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標是某企業使用在藥品上的註冊商標,另一企業在口服液商品包裝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藥”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經查證屬實)。由於“三株”在這裡既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又不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是對商品的正常說明,因此不應認定為對“三株”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犯。

(七)綜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標侵權案件認定過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還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具體使用方式、主觀過錯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與整體之間的關係等。由於個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也會不一致。就商標的知名度而論,一般來說,知名度越高,受保護的範圍就越寬,他人擅自使用時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商標侵權認定是個複雜的過程,提醒當事人要認真對待,認定時思維要嚴謹。當然,具體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時候,也需要結合法律的規定進行,而不是隨便任由當事人進行認定。並且在實際認定的時候,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