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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中類似商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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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物件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絡、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商標侵權中類似商品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