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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怎樣才是對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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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怎樣才是對商標侵權?

行為人怎樣才是對商標侵權?

行為人若是模範或者時1直接複製他人的商標就會構成商標侵權,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商標侵權怎樣維權

商標被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當事人協商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權人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糾紛進行協商解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燬侵權商標標識等。

2、工商投訴、舉報

當與商標侵權人就商標侵權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商標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前期收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向相關工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工商部門處理時,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對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院訴訟

當商標所有權人經過與商標侵權人協商或通過向工投訴舉報仍不能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的,此時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將爭議提交給法院訴訟解決,並提請諸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登報道歉及消除影響等訴求。

發現商標侵權行為之後,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的,此時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向當地的指定國家機關請求宣佈註冊了的商標無效。商標侵權行為一旦發生,侵權者是一定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的,情節嚴重的話公司也有可能會由於無效商標的註冊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