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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訴訟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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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行政訴訟的法院怎麼確定?

商標行政訴訟的法院怎麼確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 如何提起商標行政訴訟?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商標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非法使用商標的,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作為被侵害的一方可以到主管部門投訴,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停止非法使用商標,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侵害方給予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