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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標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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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容易給商標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就需要對商標權人做出相應的賠償。這就涉及到賠償數額的計算問題,那麼侵犯商標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侵犯商標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了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額的一般原則:

(1)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是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獲得利潤的數額。

關於如何認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的數額,《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中指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潤。

《關於執行及其若干問題的通知》進—步明確規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經營全部侵權商品(已銷售的及庫存的)均應計算非法經營額。對於生產、加工商標侵權商品的非法經營額為其侵權商品的銷售收入與庫存侵權商品的實際成本之和;對於侵權人的原因導致實際成本難以確認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該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實際成本;沒有銷售單價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對於經銷商標侵權商品的,其非法經營額為其所經銷的侵權商品的銷售收入和庫存侵權商品的購買金額之和;購買金額難以確認的,以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庫存商品的購買金額;對於侵權商品的成本貨購買金額高於銷售收入的,其非法經營額則為該商品的成本貨購買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成績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成績計算。

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是指由於侵權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導致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可預期的,減少的收益數額。此外,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還應當包括被侵權人為了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為了調查、追訴有關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調查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以及律師費等。如果沒有侵權行為的發生,就不會導致權利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調查、制止侵權行為以及取證、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等行為,也就沒有相關的支出。從侵權一方看,這種費用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過錯在侵權一方,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比較合理的。從被侵權一方看,只有把其合理的開支納入賠償範圍,才能消除其財產損失,將其財產狀況恢復到與侵權行為發生以前一致,所以也是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的。被侵權人的合理開支要納入賠償範圍,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這些費用的支出是為制止侵權行所必需的,任何與制止侵權行為無關的費用不能算作合理的開支;其次,這些開支在數額上應當是合理的,應當是一般情況下的正常開支,如律師費應當以司法部規定的收費標準作為參考,超出正常範圍的費用不能計人合理開支。

這一確定商標侵權賠償額的規定,是在原《商標法》規定的基礎上修改形成的,增加了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內容。這一修改是符合實際要求的。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通過司法、行政途徑制止商標侵權行為,需要被侵權人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支出較大的費用,如果不能主張把被侵權人的開支列入賠償範圍,常常使得許多權利人打贏了官司賠了錢,得不償失,不利於有效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第45條規定,損害賠償費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智慧財產權給權利持有人造成的損失,司法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從國外實踐來看,德國、日本和美國等國家一般在其律師訴訟代理制度中規定律師費用賠償制度,勝訴方聘請律師的費用,可以要求敗訴方賠償。再次,我國立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已有判決確認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聘請律師的費用的案例。另外,為了防止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求侵權人賠償不合理的開支,獲取不當利益,形成新的權利義務不平衡,同時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法律強調被侵權人的開支應當是“合理開支”。

以上兩條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賠償額的原則的適用順序,在本法中並沒有規定。根據《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實際損失額請求賠償,也可以請求將請求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作為賠償額。對於以上兩種計算方法,被侵權人有選擇權。

以上兩種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額的原則中,商標專用權人的損失和合理開支、侵權人的獲益的具體數額,有賴於執法機關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通過一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因此,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為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時,留有很大的餘地。目前,人民法院在確定商標侵權賠償額時,有許多靈活的做法,包括:以商標設計費來確定商標的價值,核算侵權賠償額;以商品銷售區域範圍和廣告資金投入核定侵權賠償額;採用無形資產評估來核定侵權賠償額;綜合侵權行為人主觀惡意等具體情況判定賠償數額,等等。

《商標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了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的法定賠償原則。

法定賠償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範圍內,由人民法院確定具體的賠償額。法定賠償原則是在第一款規定的一般賠償原則的基礎上規定的,是對一般賠償原則的補充。按照法定賠償原則確定商標侵權賠償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無法依照本法第一款規定的一般原則確定賠償額,也就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

(3)侵權賠償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4)最終確定的侵權賠償額不得超過50萬元。

這一規定是《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規定法定賠償額在世界多個國家、地區可以發現立法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第64條第1款規定,以所查獲侵害商標專用權商品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的金額為商標專用權人所受損害。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另外,我國一些地方法院也已經開始嘗試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賠償額。如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內部規定,在難以準確認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的情況下,試行按照下列標準確定賠償金額:

(1)侵犯發明專利權、著作權、計算機軟體、商標專用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行為人,一般應賠償被侵權人人民幣1萬元至30萬元。對於多次侵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行為人,賠償被侵權人的金額可至人民幣50萬元。

(2)侵犯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的侵權行為人應賠償被侵權人人民幣5000元至15萬元。

(3)以正常許可使用費2至3倍的金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這樣的現象,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漫天要價,侵權人死不認賬,法院則在中間左右為難。法定賠償制度把法院從這種尷尬的局面中解脫出來。但是,法定賠償制度的作用仍然有待於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因為,法定賠償制度只是在形式上給予法院確定賠償額的法律依據,並沒有解決問題本身,50萬元的賠償額上限也缺乏說服力。

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權立法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損害賠償的規定一般都採取補償的原則,即賠償應當足以補償權利人受到的損失。懲罰性賠償原則雖然在國外的立法中有所體現,在我國仍然未被接受,主要原因是:首先,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責任是一種以等價有償為主的法律責任,商標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為了使權利人的狀態恢復到權利未受侵害以前的狀態。懲罰性賠償超出了這個範圍。其次,懲罰性賠償是在補償的基礎上增加的賠償金,是使權利人的權利獲得補救以後再獲得的利益,導致權利人通過訴訟獲取利益,不利於權利的真正實現。再次,對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給予懲罰,可以通過“罰款”等方式來實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對此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可以給予制裁,予以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5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4、 1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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