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商標法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商標 閱讀(5.71K)

一、商標法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商標法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法定賠償。

二、連續侵權的賠償計算問題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三、如何確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對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確定賠償數額時,首先會考慮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很難對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存在著舉證難的現實情況。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便需進一步考慮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而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完全是侵權人掌握的,在實踐中權利人很難提供證據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情況,且侵權人往往也不會提供侵權相關的賬簿、資料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在此情況下,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標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