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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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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怎麼解決

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怎麼解決

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並採取執法措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不服責令其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行政機關解決侵犯商標權的糾紛在程式上比較簡單,且從制止侵權行為的目的來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權人不可能通過這種行政查處得到民事賠償。行政部門只能在查處過程中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而被侵權人仍希望獲得民事賠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侵權時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即使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提出各種民事救濟請求。

二、侵犯商標權的責任承擔

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我國的有關規定為例,3種責任的方式如下。

1)民事責任

商標權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給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害而應向其承擔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我國《商標法》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責任問題規定了以下幾點。

①賠償數額。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②即發侵權的制止,即對正在實施但損害結果尚未顯現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採取行動予以制止。制止即發侵權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把已經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損害降至最低。

③證據保全。《商標法》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行政責任

商標行政責任是指主管機關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採取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①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③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非法營業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上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商標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情節或後果嚴重,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因此要受到刑事制裁。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解決,一般都會先主張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得到解決,所以具體需要採取哪種方式還是需要看實際的糾紛解決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