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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終止的期限為6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期間有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對因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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