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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時間過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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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一件商品要在市面上流通是需要註冊商標的,有的小公司不具備申請商標的權力資格,所以一般會盜用其他公司的商標。如果遇到侵權我們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但這也是有時限的,那麼一旦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時間過了,該怎麼辦呢?

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時間過了怎麼辦

侵權商標一般怎麼處理

遇到商標被侵權了可以這麼辦:

第一步,判斷是否客觀存在損害事實;

第二步,判斷該行為的違法性;

第三步,判斷存在的損害事實是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斷該行為是否是故意的;

如果經過仔細辨別發現確實出現了商標被侵權的情況,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與侵權方自行協商解決;

2、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3、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都有協商不成、未達成協議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就不得不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

商標侵權的行為有哪些?會受到什麼處罰?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首先,是《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確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據上述規定,侵犯商標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

2、行政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根據上述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行政責任主要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3、刑事責任

(1)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示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示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辦理商標侵權案件的幾點注意

一、現場檢查時要精心準備

對於商標侵權案件,一般都是由註冊商標持有人或者授權人舉報發案的,且多會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執法人員在到達現場前,要仔細研究現場檢查時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一定要精心謀劃,認真準備,做好應急預案。一是人員分工要明確。如哪些執法人員做以下工作:1、分散人流,維持秩序,保證執法人員人身安全;2、與場地出租方聯絡;3、與當事人聯絡,穩住當事人,不讓當事人與其他人聯絡?如果當事人不在現場怎麼辦?當事人不配合怎麼辦?等等;4、協助、配合鑑定人員進行鑑定;5、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第一時間提取證據;6、進行現場拍照和全程攝像(要注意拍照的角度和攝像的整體性和完整性);7、製作和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文書及聯絡相關財物的保管事宜。二是做好涉案物品扣押和保管工作。執法人員在對涉嫌商標侵權的商品進行扣押時,要詳細清點和記錄商品規格、編號、重量、單價等特徵,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將涉案商品裝箱、加貼封條,經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確認後拍照。對於大宗商品或者其他需要專業機構保管的商品,要及時聯絡、委託有保管資質的第三方進行保管。

二、違法經營額的計算

在查辦商標侵權案件時,通常會涉及非法經營額的計算這一問題,但新《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規對“非法經營額的計算”並未作出具體規定,那麼該如何計算商標侵權案件的非法經營額呢?

一是計算非法經營額的依據。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行政機關可否直接適用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工商標字〔2004〕第14號)“司法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在辦案時可以參考有關司法解釋,但不宜直接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筆者認為,界定新《商標法》所稱的違法經營額,可參考借鑑下列法律、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1.《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2.《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3.《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七條;4.工商總局《關於侵權商品有關問題的批覆》(工商標字〔2003〕第99號);5.商標局1999年3月30日釋出的《關於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

二是計算非法經營額所包括的情形。新《商標法》所稱違法經營額,應當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違法商品的價值以及提供侵權違法服務的價值,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已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的價值,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清的侵權違法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但未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的標價低於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的,按標價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有標價的按照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或者與違法商品同類的商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2.在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違法商品價值時,附著有侵權違法商標的半成品及包裝標籤,其價值按照該半成品及包裝標籤的實際成本計入違法經營額;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侵權商標標識的商品,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商品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其價值計入違法經營額。3.行為人在實施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過程中,使用侵權違法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的,其廣告宣傳費用計入違法經營額。4.行為人使用侵權違法商標提供經營性服務期間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含應收而未收的營業收入),應計入違法經營額;侵權違法服務未標明收費標準的,按當地市場同等服務市場公允價格計算。侵權人主要用於侵權服務的附著有侵權商標的服務設施、用品、標識,其價值按實際成本計入違法經營額,但已計入或攤入侵權服務價值的部分不重複計算。5.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經營額應為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所得。

三是關於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額計算方法的選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對於“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的確定方法有3種:標價、已經查清的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前兩種確定方法與第三種確定方法是順序層次關係,只有在前兩種方法無法確定時,才能適用第三種方法進行確認。前兩種確定方法之間是並列選擇關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當“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僅有標價,且無法或者難以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直接按照標價計算;當“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沒有標價,但可以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當“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既有標價,又可以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應當如何選擇適用?這是這一層次中選擇適用確定方法的難點。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實際銷售平均價格進行計算。一是從法律原則看,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庫存侵權商品的非法經營額,能夠客觀評價庫存侵權商品未產生社會危害的實際狀況,符合過罰相當原則。二是從社會危害程度看,比照刑事犯罪理論及法律規定,已銷售的侵權商品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雙重既遂,而未銷售的侵權商品是危害行為的既遂與危害結果的未遂。大多數情況下,基於商業利益考慮,實際銷售價格往往比標價低,如果將未銷售的侵權商品按標價計算非法經營額違背過罰相當原則。對於少數情況下當事人以低標價逃避法律制裁的情況,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更能體現《商標法》保護註冊商標權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

四是關於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的確定。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可以由工商機關調查確認,如直接向被侵權人調查取證、進行市場調查,也可以委託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至於兩種確定方式的適用,筆者認為應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工商機關可以任選一種,也可兩種方式並用;二是兩種方式並用得出不同結果時,應遵循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較低的結果進行認定。

三、侵權商品的處理

侵權商品的處理,也是辦理商標侵權案件的一個難點問題。新《商標法》第六十條僅規定“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002年10月21日,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定問題的答覆》(工商標字〔2002〕第254號)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新《商標法》為第六十條)中的‘銷燬’應為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並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採取‘銷燬’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侵權商品沒收後,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處理沒收商標侵權商品:

一是由被侵權方收購。根據《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被沒收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沒收侵權商品後,辦案機構先徵求被侵權方的意見,若其有收購的意願,可通知其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有償轉讓給被侵權方。轉讓前,辦案機構應當根據《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條例》規定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轉讓價不得低於評估鑑定的保留價(底價),具體轉讓價由辦案機構、被侵權方協商確定。

二是拍(變)賣。被侵權方無收購侵權商品意願的,可以委託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鮮活易腐、無使用價值、不允許上市的商品除外)。屬於國家專營專賣的,交由專管部門收購。無法拍賣或者流拍的,可以將侵權商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購或者變賣。需要注意的是,侵權商品在拍(變)賣前,辦案機構應當清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誌,並嚴格審查競(購)買人的資格。

三是捐給社會公益事業。對那些具有使用價值但被侵權方無收購意願又無法拍(變)賣的侵權商品,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救濟困難群體,如捐贈給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福利院、貧困山區、受災地區等。

四是銷燬。商標侵權商品的銷燬主要有兩種情形:1.採取上述幾種方式仍然無法處理的侵權商品,應當予以銷燬。這樣既防止因侵權商品處理這一環節未最終完成而導致整個案件無法及時結案歸檔,又避免侵權商品長期佔用涉案財物倉庫。2.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或者明顯屬於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侵權商品,應當堅決徹底地銷燬,以防止危害後果的產生。銷燬侵權商品時,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時間過了被侵權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總之,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時間過了不論採取何種方式處理侵權商品,辦案機構均要詳細製作物品處理記錄,連同相關的物品處理單據、照片等存檔備查。同時,還要注意把握好物品處理的時機,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救濟途徑的法定期限屆滿後進行處理。依照《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和新《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案件的複議期是60日,訴訟期是3個月,因此,宜選擇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後對沒收的侵權商品進行處理。

四、案件的歸檔

在執法辦案實踐中,不少執法人員不知何時應該將案卷結案歸檔,往往都是在當事人繳納罰款後申請結案,進行裝訂歸檔。因此,一些基層工商機關卷宗的歸檔時間和當事人繳納罰款的時間往往是相同的,或者歸檔時間僅比當事人繳納罰款時間晚幾天。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妥的。對於商標侵權案件,結案歸檔應當同時具備3個條件:當事人履行完畢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期限屆滿、罰沒物資處理完畢。《行政處罰法》第六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六章詳細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執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結案的含義包括前述3個條件,缺一不可。此外,《行政複議法》第三章和《行政訴訟法》第六章詳細規定了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新《商標法》也取消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為3個月,當事人救濟途徑結束的最長期限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即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卷宗,結案歸檔工作應當在自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滿3個月且依法處理完罰沒物資後進行;對於決定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長於3個月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卷宗,結案歸檔工作應當在當事人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依法處理完罰沒物資後進行。

通過上述對於相關的法律條文的簡介,我們對於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時間過了該怎麼辦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對於公司來講,發生侵權事件是會帶來很多的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在公司設立專人對這種事情進行跟蹤式的調查,以免了之後不必要的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