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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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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主體是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者任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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