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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的商標只要是其他公司沒有註冊過使用過的就不算做侵權。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商標法》
第五十一條
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以其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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