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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屬於侵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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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屬於侵權行為嗎

搶注商標屬於侵權行為嗎

搶注商標是可以被認定為一種侵權行為的。

(一)商標搶注行為是違法行為

1.商標搶注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商標搶注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業標識而以自己的名義搶先申請註冊,希圖將他人的商業標識據為己有,踐踏了最起碼的商業道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性質不言而喻。

2.商標搶注行為直接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我國《商標法》9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13條禁止搶注未註冊馳名商標、註冊馳名商標;第15條禁止代表人、代理人搶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標,禁止其他明知是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為;第16條禁止搶注地理標誌;第32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6條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商標搶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上述禁止性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商標搶注行為不但違反商標註冊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直接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性質屬於違法行為,應無任何異議。

(二)商標搶注行為給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造成損害

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對於其商業標識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這種合法權益的本質是該商業標識所負載的商譽和市場競爭力。這是商標法禁止他人搶注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的主要理由。商標搶注行為侵害了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對於其商業標識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給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造成損害,該損害包括被搶注人,即在先使用人在未註冊商業標識上已經建立的商譽的減損、市場機會的喪失和為了拿回自己的商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被搶注人有權要求搶注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

《民法典》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明確將“合法權益”納入民法的保護範圍。

《民法典》2條則進一步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是“合法權益”的一種型別。按照我國通說,“合法權益”包括權利和正當利益,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法益)。因此,在我國,未穿上權利外衣的合法的民事利益是侵權法的保護物件,也就是說,不僅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利益的行為也屬於侵權行為。未註冊商標和其他商業標識雖然未通過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不能享受商標法的積極保護,但是,如前所述,商標法明文規定禁止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即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屬於受商標法消極保護的“民事利益”,當然也屬於受民法典和民法典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此,對該合法權益的侵害滿足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損害”的要件。也就是說,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業標識不但受商標法的消極保護,可以禁止他人搶先註冊,而且可以依據民法典和民法典追究搶注人的侵權責任。

(三)損害和搶注行為有因果關係

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因標識被搶注所受到的損害,即其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商譽的減損、市場機會的喪失和為了拿回本來屬於自己的商業標識所付出的代價,都是由於搶注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不言而喻的。

(四)搶注人具有故意

故意是商標搶注行為的必備條件,非故意不構成搶注。按照民法典的理論,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損害賠償責任以侵權行為人有過錯為必要條件。如前所述,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幾種搶注行為,都是故意行為。所以,只要能夠認定構成商標搶注行為,就具備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

以故意作為搶注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是由搶注的物件——未註冊商業標識的法律性質決定的。未註冊商業標識雖然屬於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但畢竟不享有商標權。在民法上,未穿上權利外衣的民事利益(法益)和權利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保護的強度不同。保護強度的不同,主要體現在責任要件和舉證責任的不同。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即構成侵權,不管使用人是否有過失。過失僅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而不是構成侵犯商標權的條件。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則以搶注人的故意為必要條件,法律禁止的只是惡意搶注。所謂惡意,即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搶先註冊,也就是故意。這是因為,註冊商標是經過公示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其保護範圍明確,經營者應當注意並尊重他人的註冊商標,避免侵權。未註冊商標未經公示,受保護的範圍亦不清楚,他人無法從具有公信力的公開渠道瞭解其使用狀況和歸屬,因此法律只能禁止他人的故意搶注行為。舉證責任方面,除要求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外,註冊人只需要證明自己的商標是註冊商標即可,未註冊商標所有人則必須證明其商標是在先使用的商標以及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並且要證明搶注人具有惡意。除此以外,侵權法對未註冊商業標識與註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實質性區別。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已經論證了依據我國《商標法》《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被搶注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搶注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返還被搶注的商業標識和賠償損失。

搶注商標是可以被作為一種侵權行為來定義的。搶注商標是一種惡意的侵權行為,對於商標持有人來講是一種有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權,那麼對於搶注商標者,商標合法持有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要求搶注人賠償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