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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證明商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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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商標都有哪些

法律規定證明商標都有哪些

證明商標有兩種型別:

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二、證明商標的特徵有哪些?

(1)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型別;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的證明商標;(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4)證明商標的准許使用程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註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三、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不同是什麼?

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具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時必須按照《、證明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及《細則》規定提交申請。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夥人。

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證明商標屬於商標中的一種型別,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服務商標、文字商標等等。商標所有人在申請證明商標的時候,也是要按照規定提交一定的檔案,就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書、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檔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商標圖樣,而要是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還應該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宣告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