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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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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

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

商標的侵權賠償額在實施的新的商標法中有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該規定對商標侵權賠償的數額看似比較完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最具體的無外侵權獲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又是哪些,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二、侵權獲利計算問題

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得利潤。然而在商業執行中,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分為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三種。主營業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後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淨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於阻嚇侵權行為。

但是,對於商標侵權中有的商標侵權的物件只是商標權人產品中的一項或幾項產品,而非所有產品的情況,就應當採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比較實用的計算公式是:侵權獲利=侵權期間總銷售額×侵權商品配比率×利潤率。其中,侵權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權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佔的比例,而根據以上對侵權獲得利潤的論述,侵權期間總銷售額與侵權商品配比率的積就是上文中的主營業利潤。

出現商標侵權的時候,往往會給商標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若是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除了有停止侵權行為外,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賠償。計算商標侵權賠償,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