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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損害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運輸損害 閱讀(3.22W)

一、最新海上貨物運輸損害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海上貨物運輸損害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前款規定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的定義:“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從這個定義看,確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質特徵的,是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下所承擔的特殊合同義務以及違反該合同義務應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在海上貨物運輸糾紛中,一旦確定承運人須對貨物損害負責賠償,那麼承運人的具體賠償責任範圍究竟有多大,將是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論的重點之一。

二、海上貨物運輸中的貨物損害

1、在海上貨物運輸實踐中,按照貨物發生的損害結果可將其分為貨物短少,貨物毀損和貨物滅失三類。

(1)貨物短少,是指原貨物數量或重量上發生了減少。貨物毀損,是指原貨物仍然存在,但已經遭受損壞,或者價值上發生了減少。

(2)貨物滅失,是指原貨物已經不復存在了。

(3)至於對承運人因遲延交付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僅僅只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小編認為不應作為一種貨物損害的結果。

2、按照損害結果與損害行為之間的關係,可將貨物損害分為積極的損害和消極的損害(又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積極的損害(直接損失),是指受損方現有財產的毀損和滅失;消極的損害(間接損失),則是指受損方可期待之利益的喪失。積極的損害和消極的損害合稱“實際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