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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未經使用不產生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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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未經使用不產生侵權責任?

商標未經使用不產生侵權責任?

商標未經使用產生侵權責任,因為雖然說還沒有正式的來投入到使用當中,但是這個商標已經通過註冊了,協商確定賠償金或者是起訴都是註冊但未使用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方式,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即我國商標權的取得以註冊為前提,只要經過註冊取得專用權即受到法律的保護。

雖然有些商標在註冊後沒有實質的使用,甚至沒有使用過,但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這些商標只要沒有連續3年未使用且經過商標局法定程式的撤銷,即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排除那些利用不正當手段的惡意搶注行為,我國商標法的先註冊原則是允許搶先註冊商標的,這從我國商標法的註冊程式上可以看出,而對於那些使用了商標只是賦予了它註冊申請時優先註冊的權利。

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禁止權、使用許可權、轉讓權、續展權等內容。我國商標法第38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第44條規定商標局對自行改變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等行為,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做出之日起終止。這些法律規定了商標權人對擁有的註冊商標的一些權利,這種權利是以註冊商標本身為內容的,如對註冊商標標識的改變,權利的續展,即使屬於撤銷的情形也應經過商標局的法定程式,否則仍擁有商標專用權的內容。

二、商標侵權處理方式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途徑,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

1、行政解決方式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並監督銷燬物品;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商標註冊這個問題還是非常的謹慎小心的,很多的人員想要讓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得到一個保護,就會申請商標註冊,當然對於這種商標註冊的保護力度的話是非常的重的,很多的人員雖然沒有使用,但是依然需要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