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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侵害商標權的產品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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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的問題比較廣泛,比如什麼才算是侵害商標權,“使用”又是指什麼呢,是自己購買使用,還是兜售賺錢的使用。這些都是關於這個問題的關鍵,那麼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如果使用侵害商標權的產品是否侵權

首先,提到侵害的構成其實在法律上有很多規定,比如說一般要構成侵害行為的有一下這種條件: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這四點。但是對於商標侵害這一點,就不需要詢問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簡單來說就是,無論侵害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只要權利人能夠證明侵權的這個事實的存在,法律就會對權利人給予支援,比如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還有就是什麼行為才會被當成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大概為一下幾種:

(一)沒有經過原商標註冊人同意而擅自改動,產品也沒有更換或者用差不多的產品來混淆消費者的,即運用了和原本的商標無差或者只改動了一點點,但並非完全不一致的商標。經過驗證,有侵權嫌疑的,都屬於侵權行為。

(二)直接銷售侵犯註冊商標的商品;

(三)偽造或者是製造和太氣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相類似的產品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假冒偽劣的商標標識,都是屬於侵犯行為;

說白了就是通過這個侵害的行為,為自己產生利益等的行為,其實就是侵權行為。但是如果只是消費者購買到這些侵權商標權的產品,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表示是侵權行為,因為消費者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到這些假冒偽劣的產品。所以,如果只是消費者購買到並使用,並無大礙,但是建議還是尊重原註冊商標權的產品,尊重每一份心思。

其次,如果這個“使用”指的是銷售侵權商標的商品,根據我過得法律規定,銷售商是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我們國家得商標法立法對註冊商標實行絕對保護、全面賠償得原則,對生產、銷售、標牌製得商標侵權全面禁止。

只要是銷售了侵權的商品,就是構成的商標侵權,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就算是不知道不知情,能證明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也是不能排除侵權的成立的。

但是在我國的《商標法》中,對於這個主管無過錯的“不知”也是有規定的。所謂的“不知”應該怎麼樣來評判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知”通暢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是否能發現侵權行為。銷售商對這個有舉證責任,就是銷售商必須要證明自己銷售侵權產品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可以免於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最後,其實這個問題針對不同的人群(比如消費者、銷售商),不同的處理方式(只是購買使用或兜售盈利)都是有不同解法的。所以要根據具體的事件來探討問題。